Thursday, April 02, 2009

所谓“专辑”

在智成的专辑文案及新闻资料里头看到这一段,乘忘记之前赶紧把它记下来:

根據英國單曲榜(UK Singles Chart)的定義,一張唱片要能被稱爲[專輯](Music Album),必須至少包含4首歌曲或總長度超過20分鐘。只是後來國内外的唱片公司面對在日新月異的科技年代,媒體儲藏容量越來越大,不知不覺地也為[專輯]灌錄了比規格更多首的歌曲;隨著時代轉變,21世紀的唱片市場面對的是科技發達的後遺症,即網絡非法下載和盜版的嚴重問題,備受打擊的首當其衝的難免就是唱片公司,所以這兩年在馬來西亞的唱片市場,很少唱片公司敢以[專輯]作為投資的首選,反而只為歌手們陸續推出[EP]或[Single],降低風險和投資數額。

我們不要怕突破傳統,回歸[專輯]的原始定義,希望唱片公司能解除10首歌曲才被稱作為[專輯]的束縛,大家一起來重新定位[專輯]的意義。]